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同时也是合同纠纷多发的领域。由于很多客观因素,业主在购房合同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近日,济南装修网律师顾问就获悉了一件纠纷案例:房产公司逾期交房,济南市民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该房产公司取得相应的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同时未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2012年,业主王先生与济南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由该房产公司开发的三套商品房,总计价款220余万元。随后王先生分两次将所有价款付清。双方约定,该房产公司应当于2014年2月15日前将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先生适用。双方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该房产公司逾期交房超90日,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014年2月15日,到了交房的日子,该房产公司方面却因为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无法按期交付房屋。随后的5月1日,双方约定就逾期交房一事达成一致,该房产公司方面承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王先生则需要放弃对延迟交房的主张权力。但就在办理交房过程中,王先生决定撤销交房手续,并持尚未完成交房流程的集中入伙流程条要求撤销交房手续。
该房产公司方面一名宋姓主管签署了“如此户未经验收合格,此收房作废,一切以购房合同执行”的意见。
随后,王先生向该房产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2014年8月22日,该房产公司取得相应的分期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同时未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同时该房产公司方面主管人员出具的内容系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该由该房产公司方面承担,因此认定王先生并未收房,其可以解除合同。
一审判决该房产公司返还王先生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后,该房产公司方面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房产公司辩称,双方此前已就交房达成协议,对方也办理交房手续并承诺放弃追究逾期交房的责任,因此不能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该房产公司还表示,其在2013年11月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随后主管部门在2014年8月22日下发备案证明,不影响房屋交付。
对此,法院认为,该房产公司主张涉案房屋自2014年8月22日才通过四方验收并竣工,其于2014年5月1日并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且已达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针对该房产公司方面称宋某出具的内容并不能代表公司以及对赔偿计算方式提出的抗辩,法院均未予认可。
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该房产公司返还购房价款并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