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山东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跟济南装修公司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对项目规划要求是否落实、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商对其销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且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开发商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此外,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济南装修公司获悉,《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还调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取样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同时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