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袁女士家房子水管漏水,把楼下住户家的墙壁给泡了,楼下住户的天花板上是一片水斑,出租成了大问题。
楼下这家住户除天花板上长满水斑,卫生间的集成吊顶也因为短路而被迫拆掉了,他们要求袁女士给她修复房屋,并赔偿四个月租金8000多元,那么,袁女士会同意吗?
袁女士说,“我没办法给她维修,如果说我的房子出了保修期,应该是我来对其进行维修和赔偿,但我的房子还在保修期之内,我觉得责任并不在我。”
袁女士表示,出了这样的问题,自己的房子也没法使用,也是受害者。楼下住户听袁女士这样说,也表示认可。
袁女士说,她今年8月初,就带着合同找华强物业报修过,可物业经理却告诉袁女士,说自己的房子已经出了保修期,没法维修。这个说法让袁女士大吃一惊。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从2013年8月交付日期,到2015年8月出问题,正好两年时间,怎么就出了保修期呢?为此,袁女士来到了华强物业有限公司询问,工作人员告知领导此时不在。
维权,就怕领导不在,找基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做不了主,那么这事接下来又该怎么办呢?
保修起始点成争执 建委:以交付之日算起
四个月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这让袁女士真是窝火,那这事接下来又会怎么解决呢?
就在袁女士准备离去的时候,华强物业的经理回来了,双方围绕保修时间的起始点进行了争论。
华强物业经理说,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保修期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也就是2012年10月开始,可袁女士觉得,物业的说法不准确,她找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里面规定,保修期应该是从房屋交付之日算起,这个日期是2013年8月。按照上面两个文件的计算方法,保修期的起点相差10个月的时间,双方为此争持不下,那么,究竟应该以哪一个为准呢?笔者拨通了济南市建设委员会的电话进行咨询。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说,这个保修期是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应该从交付之日算。约定保修期不应该低于国家的保修期。竣工之日算起的那个文件针对的是施工合同来讲的。施工合同就是针对施工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和乙方来规定的。一个是针对竣工,一个是针对房屋买卖的。
了解完这些情况后,笔者和袁女士以及物业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开发商办公室--华强地产,三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开发商和物业答应,对袁女士进行赔偿,除将房屋妥善修好外,物业还要负责处理袁女士楼下住户的赔偿。
华强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崔女士说:“首先,我们物业一直是按建设部的发文,是从查验合格之日算起,女士报修之后,和我们执行的文件有背离的地方,所以我们也是在积极解决,协调解决,而且,女士把房子租给酒店了,我们也在调查酒店有没有二次装修,我们客服可能没有达到女士的要求,我们会积极解决,业主满意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济南装修公司这提醒广大业主,房屋的保修期是从房屋交付之日开始算起,这个一定要记清楚了,千万不要再因为这样的问题而纠缠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