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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雪山片区补偿标准出炉 房屋征收范围已划定

来自:jn.zhuangyi.com日期:2017-10-28 09:17:44
济南这一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划定,补偿标准同时出炉,快看看吧,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17〕16号房屋征收决定,对雪山片区F02、05地块改造项目X-2地块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下面跟济南装修网一起来看看吧。

济南雪山片区补偿标准出炉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路,西至新悦城A-1地块,南至规划路,北至飞跃大道。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 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27日。

四、征收补偿

按照《雪山片区F02、05地块改造项目X-2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雪山片区F02、05地块改造项目X-2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雪山片区F02、05地块改造项目

X-2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和环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雪山片区F02、05地块改造项目X-2地块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济南雪山片区补偿标准出炉

一、 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

(一)征收范围

市规划局济规直三管函[2013]第106号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路,西至新悦城A-1地块,南至规划路,北至飞跃大道。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征收地块规划范围内共涉及住宅房屋172户(以最终实际签约户数为准),单位2家,土地2宗,征收房屋面积约10000平方米,附属用房约50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征收评估机构: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总计45天,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7年12月27日。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补偿: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申请房改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该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该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以货币形式补偿给公房所有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已进入土地收购程序的由土地收储机构完成土地收储工作;未进入土地收购程序或在规定期限内(45日)未能达成收购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该片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回迁安置,对档选房。安置房地址:中建·新悦城2号楼,为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房屋总计194套(安置房平面图、户型图详见附件4,安置房面积为实测面积)。选房配档表如下: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因家庭居住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跨档选房书面申请,经研究审核后,可进行跨档选房。被征收人跨档选房的,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跨档选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先结清超出对档安置房面积价值部分的差价款。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六、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过渡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

(二)过渡期限: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定为6个月(以安置房具备交房标准时间为准)。

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八、奖励标准

(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起20日内即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2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日但不超出35日内即2017年12月3日—2017年12月17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35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即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7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2017年11月13日—2017年12月2日内搬迁的(以交验空房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5%给予奖励;在2017年12月3日—2017年12月17日内搬迁的(以交验空房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奖励;在12月18日—2017年12月27日内搬迁的(以交验空房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0%给予奖励;超出该项目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以交验空房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间为准),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奖励。

九、其它事项

(一)征收部门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公示测绘结果。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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