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济南装修网了解到,2015年11月,张某与山东某装饰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全案承揽包装张某位于济南市天桥区的住房,装修面积是143平方米,工期是两个月,全包费用是26万元。
为保证合同进度,公司要求张某于开工前20日内支付首付款10万元,次年2月再支付5万元建材费,尾款最晚截至2016年6月底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向装修公司预付定金5000元,装修公司开始施工。同年11月18日,双方又签订新风系统追加协议,约定安装某品牌全效新风系统,价款1.79万。当天,张某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账户向装修公司转款5万。一周后,张某又陆续向装修公司转款13万元。
但到了2016年2月,因装修公司拖延施工,张某与装修公司发生争执,施工停止。“我每次都是按合同约定,向装修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但装修公司却未按时完成约定的工程进度。”法庭上,张某显得很气愤。他说,原定两个月就能施工完成,可三个月过去了,却连最基本的室内处理都未完成。“我急着装修房子是为了结婚用,眼看婚期将近,却因装修公司屡次拖延导致现在还在外租房,额外增加租房费2万余元。”
济南装修网获晓,装修公司反诉称,解除合同可以,但张某违约在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为全案装修,部分装修材料需联系装修公司加工定做,张某应向装修公司支付定做装修材料的损失。”
天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纠纷导致施工停工。张某及装修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究竟哪方违约,双方各执一词,却均未向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均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装修公司物化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费用,张某应予折价补偿。
济南装修网获晓,现张某已给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8.5万元,而装修公司完工的工程造价为12.3万,故装修公司应返还张某差价款6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装修公司限期内支付工程差价款6万余元。装修公司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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